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023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我区超限超载治理水平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于202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分别从源头管理、路面治理、经费问题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和部门联动机制,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结合国家机构改革,对治超工作中各责任主体的职能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三是明确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推动落实《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 号),提高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效能,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深入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23〕703号),明确规定了对于推进超限检测站标准化建设,将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及运行、人员基本支出、治超执法、信息化建设、执法装备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联合执法的办公、住宿,强化货物装载源头监管等内容。
二、自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稳步推进,非现场执法成效初显。目前,全区共建有治超非现场监控设备83套(自治区省级工程建设64套,鄂尔多斯市自建14套,乌海市自建2套,包头市自建3套)。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开展了执法试点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采集违法货车证据,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为推广试点经验,提高治超执法效能和科技化水平,近期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23〕686号),以大型桥梁、隧道、长大陡坡等重要节点为重点,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安装动态称重子系统、宽高检测子系统、车牌识别及抓拍子系统、视频监控子系统、信息发布子系统、站级非现场执法检测软件子系统,实现了“车辆无感知、人员不见面”的全天候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搭建市级治超综合信息平台,数据通过FTP终端,经公安网闸最终到达公安交管集成平台,彻底打通部门信息壁垒,实现前端取证、后台审核、即时推送、联合处罚的联动联治、闭环管理机制。为全面提升内蒙古自治区治超联网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效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近期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应用治理超限超载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是以实现“全过程记录、全业务上线、全路网监控、全链条管理、全方位服务”为目标的全区治超信息化平台。推进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全面应用,能够提升全区治超工作统筹研判、数据分析、综合调度水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已上线试运行,并计划于近期组织全区交通运输局开展自治区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工作。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并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23〕686号)明确了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技术监控设施布局进行统一规划,技术监控设施布局规划要与公路路网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路网结构、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主要在重点桥梁、隧道、重点货运源头和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国省道重要节点位置设置,并兼顾重要农村公路路段使用,避免重复建设。
四、《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明确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等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为深入推进全区超限超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近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治超工作是国家为加快推进公路交通健康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政策,近年来我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也为群众出行创造了便利的条件,这也给治超工作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治超工作原则,对促进地方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下一步,我厅将加大全区治理非法超载超限运输力度,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完好畅通、维护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交通经济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