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国省干线公路涉路施工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侯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