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设定依据 

【部门规范性文件】《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

第七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部门规范性文件】《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办运函〔2019〕1391号)

一、网络平台服务功能

(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对接自治区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网络平台与自治区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完成系统联调测试、实现有效接入,并取得《联调接入证明》的,向申请人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向申请人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并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官网上予以公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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